石家庄市裕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6日 发布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来源: 点击数:1
石家庄市裕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一、市场监管领域(1项) | |||||
1 | 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 | 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冀市监规〔2024〕1号)第十七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含行政审批部门) | 市级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