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熙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运动短裤女(网页)案
发布时间:2024-12-26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家庄熙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808497771515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塔南路悦景园小区2号楼2单元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对石家庄熙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运动短裤女(网页)抽样检测结果通知单及检测报告。2024年10月25日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ZSH-24HBSWCX-04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产品使用说明、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依据《河北省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4年11月11日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熙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公司的网店,在天猫商城橘子摇摇旗舰店销售的运动短裤女(网页),内容显示“白色运动短裤女瑜伽三分裤抽绳跑步外穿速干提臀健身短裤套装”。该公司从购进此批运动短裤女(网页)共销售了5条,每条标价为:68元,实际销售价格:68元共计:340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该商品并下架。该批次运动短裤女(网页)是公司员工于2024年8月27日从从阿里巴巴网站中商户名称:广州市秋沙服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5条,单价36元每条,加运费每条1元,共计花费185元。违法所得155元,货值340元。同日该公司收到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的检测结果通知单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熙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张尧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3.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ZSH-24HBSWCX-046)1份,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结果通知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运动短裤女(网页)抽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4.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1日,制作的《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不合格产品。
5.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ZFXT1127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当事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和从重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1,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544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155元整,罚没共计:699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