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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金英烟酒商店(穆金英)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10-09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 市监 罚〔202543

当事人:石家庄市裕华区金英烟酒商店(穆金英)                              

主体资格证照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8MA0B4E859E                      

住所(住址):裕华区高速路口东方花园高层门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穆金英                       

身份证号码130123********7265                                    

202574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投诉单(单号:20250703016126)称石家庄市裕华区金英烟酒商店(穆金英)销售的香蕉干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商家销售的85G仟客香蕉片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到该商家进行检查,该商家2024年6月27日从石家庄客必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3包85G仟客香蕉片,单价3.8元,共计11.4元,生产日期2024年5月23日,保质期10个月。现场检查发现,该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最后1包2025年72日售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它过期食品投诉人于2025年7月2日在该商家购买了1包85G仟客香蕉片,共6元。该商家可以提供进货票及厂家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裕华区金英烟酒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及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接受询问调查、承认相关经营活动及经营行为提交证据材料、接收法律文书的资格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当事人违法的真实情况。

4.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5.12345投诉单、投诉人付款凭证1份、购买视频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9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5YD30],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河北省内资企业登记系统,并经当事人确认,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录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应当继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910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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