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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福开喜元果蔬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10-23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不罚〔2022〕22号 当事人:裕华福开喜元果蔬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0FM0Y4X1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西街小马新村底商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北早现乡南早现村吉祥巷24 号。 2022 年 07 月09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裕华福开喜元果蔬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年07月28日由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DNSPJD22B008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存放使用农产品的摊位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生姜。 经查,裕华福开喜元果蔬超市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于 2022 年 7月8日从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瑞桥街6号幸福城三区E地块4号楼3单元1301的桥西区博贵盟食用农产品经第1页共4页 营部店购进,共购进20斤,裕华福开喜元果蔬超市留有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5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裕华福开喜元果蔬超市销售的生姜检验报告(№:DNSPJD22B00816)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姜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4.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用农产品抽样基数、抽样时间等事实。 5. 桥西区博贵盟食用农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合格。 6.桥西区博贵盟食用农产品经营部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桥西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证复印件一张,销售记录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 8.裕华福开喜元果蔬超市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照片一张。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2)YQ72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第2页共4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第3页共4页 第4页共4页 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落实进销货查验义务。 2、 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 3、 对已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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