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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宏之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发布时间:2023-01-18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3〕5号
当事人石家庄宏之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8580990660X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临308国道
法定代表人:李雷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临308国道
2022年9月27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转来举报单,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存在检测员C本检测A本的车,驾驶证不符的问题线索。2022年9月27日和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张**驾驶证复印件及其任命书、提取了举报人提出的冀A5****/冀A8****/冀A2****/冀A9****/冀A1****/冀A2****/冀AL****/冀AX****/冀A8****上述9辆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续)及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涉及相应张**钉钉考勤打卡时间,并随即抽取了冀AV****/冀AY****两辆车的上述资料。2022年10月2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1日,对涉案人员张**进行了询问。2022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2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2年6月7日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牌号为冀A9****),因该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续)中涉及底盘动态检验员实际检验人员与签字人员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能持续符合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2.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续)及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钉钉考勤打卡,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情况。
2023年1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罚款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号:629201200454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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