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光大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2081347697R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2单元9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晓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010
联系电话:130********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2单元902
2024年1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石楠楠、毛利学对石家庄市光大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美团平台宣传高级育婴服务项目的页面中显示月嫂的年龄是30-40岁,经查实际安排的服务员人员育婴师的年龄超过40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石家庄市光大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家政服务。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服务员人员的年龄与宣传年龄不符。该公司发布广告有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500元,有广告制作者收据一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光大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人张晓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授权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3.现场提取石家庄市光大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消费者签署合同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其违法事实。
4.提取的石家庄市光大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广告截图,证明其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一事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系统内部家政服务人员身份信息6张,证明其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者收据1张,证明其花费的广告费用。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YQ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列明的从轻或减轻及加重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30、《广告法》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6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