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丰售电有限公司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40号
该单位:河北凯丰售电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YNF08C.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88号凯丰大厦负二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换 联系电话:133***7675.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83X。
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12315举报单编号51130100***0298线索,对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88号凯丰大厦负二层101室河北凯丰售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代收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2023年7月月5日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2017年《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标准的有关规定,省级以下电网的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
该单位2017年7月的商户用电13628.38度,单价1.2元/度,共收取电费16350.42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商户用电111849度,单价1.4元/度,收取电费156588.6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平均电价为0.72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82595.31元。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商户用电 153963.63度,单价1.2元/度,收取电费184756.356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平均电价为0.59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93917.81元;2019年10月收取三笔商户用电共1059度,单价1.18元/度,收取电费1249.62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9年10月平均电价为0.54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677.76元;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商户用电394679度,单价1.16元/度,收取电费457827.64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平均电价为0.64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205233.08元。(以上合计违法所382423.96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用电量85313度,单价1.4元/度,收取电费119438.2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平均电价为0.72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58012.84元。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用电量121666度。单价1.2元/度,收取电费145999.2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平均电价为0.59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74216.26元。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用电量186308度,单价1.16元/度,收取电费216117.28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平均电价为0.67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91290.92元。;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用电量215015.8度,单价1.08元/度,收取电费232217.064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平均电价为0.64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94606.95元。石家庄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入驻凯丰大厦,电表于2022年1月进行了清零。清零前电表用电量248511度,按照1.2元/度收取电费298213.2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平均电价为0.54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164017.26元。清零后2022年2月至2023年9月用电量434537.2度,收取电费453651.18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22年2月至2023年9月平均电价为0.65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171202元。河北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表于 2018 年 7 月进行了清零。清零前电表用电量228873度,按照1.2元/度收取电费274647.6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平均电价为0.71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112147.77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用电量260846度,按照1.2元/度收取电费313015.2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平均电价为0.62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151290.68元。2019年11月经双方协商下调电费单价,按照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电价收取,所以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用电量1622697度,该时间段没有违法所得。(凯丰大厦负一层饭店电表(裕华区徐府烤鸭店)自2019年12月至2023年9月用电量319461度,按照1.16元/度收取电费370574.76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2019年12月至2023年9月平均电价为0.65元/度,该单位该时间段违法所得162925.11元。
河北溪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充电桩用电量598673度,电子屏用电量423240度,合计总用电量1021913度。该部分电量的电价按照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电价收取,没有违法所得。
该单位开具给石家庄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发票电价从0.56--1.35元不等,其中收取的电费发票以物业服务费名称开具,实际是以物业服务费的形式变相加价收取电费。河北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楼的物业服务费实际收取方。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按照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电费单价核算,截止目前该单位共购买电量5458950度,出售给各商户实际电量5411145.58度,相差47805度为历年来电损。已缴电费3548950元,该单位实际收取商户电费5011083.75元,违法所得共计1462133.75元,该单位已退还代收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1462060元,剩余73.75元公告后未退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2. 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该单位的经营地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8日,给该单位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询问及该单位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4.该单位2017年-2023年售电系统明细表一份,证明各商户用电量及该单位收取各商户电费单价。
5.该单位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开具的发票,证明该单位收取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电费金额。
6.该单位给石家庄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证明该单位收取石家庄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电费金额。
7.该单位和河北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下调电费单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9月开始按照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电价收取电费。
8.石家庄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月和河北盛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7月的抄表记录及电流互感器及电表照片,证明以上两家公司电表清零前及清零后的度数。
9.河北溪跃科技有限公司充电桩充电管理平台数据及截图、电子屏电表及电流互感器照片,证明河北溪跃科技有限公司的用电度数。
10.河北溪跃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单位的用电协议,证明河北溪跃科技有限公司用电单价按照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用电单价收取。
11.该单位与国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证明该单位从事供电的合法性。 12.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提供的河北凯丰售电公司2017年8月——2023年9月电量电费明细,证明该单位成立至今购买的电量和缴纳的电费。
13.该单位退费签收单,证明退费情况。
14.公告退款照片1张,证明公告情况。
我局于 2024年4月3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石裕市监罚告[ 2024] HD24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该单位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该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项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属于违法行为。
该单位积极退还全部超标准收取的电费,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本局根据上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局决定对该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0元3、没收73.75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处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 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