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48号
当事人:河北禾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8MA09YC3G3K
住所(住址):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38号石门小区34号楼1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单晓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7
联系电话:199******2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38号石门小区34号楼1层1号商铺
2024年3月22日,接到上级交办线索后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38号石门小区34号楼1层1号商铺名称为河北禾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出租的产品型号TDR2608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拼装、解除限速,与产品合格证上图片信息不符。
经查:当事人出租的产品型号TDR2608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车辆图片信息没有外卖尾架,产品合格证显示蓄电池类型为锂电,蓄电池容量12Ah,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车租赁合同中显示锂电池容量为40Ah,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实车经过加装电池改造后蓄电池容量为40Ah,并解除了车辆限速设置,导致实车数据与合格证标准数据不符。该公司员工称均全部私自加装、拼装、解除限速,属违规电动自行车。该批型号共购进20辆电动自行车,其中15辆进货价是1900元/辆,其中5辆进货价是1950元/辆,然后以549元/月进行出租,租满6个月后就不需要继续交租金,以租代售。该批电动自行车均已进行了改装、拼装、解除限速并对外出租了15辆,剩余5辆还未对外进行出租,已出租的15辆已全部售出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禾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单晓跃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3.现场调查笔录1份和电动车租赁合同15份,用以证明河北禾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租不合格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4.产品合格证信息图片,用以证明河北禾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出租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1份和进货发票1张,证明当事人回答询问情况对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解除限速及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进货和出租情况。
6.现场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YQ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列明的从轻或减轻及加重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裁量基准:“适用51《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序号4:第四十条规定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1-22-0024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