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裕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裕华区卿家快餐店(卿晓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0FU2JR1Q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191号水堪院宿舍楼临街门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卿晓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528198105217847
联系电话:136******22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102号
2024年04月11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裕华区卿家快餐店的驴板肠、驴肝、驴心、驴肉、进行送检。2024年04月18日收到由******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CAIQF0024000013002F)驴板肠、(NO.CAIQF0024000013003F)驴肝、(NO.CAIQF0024000013004F)驴心、(NO.CAIQF0024000013005F)驴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上述食品马源性成分鉴定中,检出马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调查该批次是2024年04月10日从无极县***肉食加工厂采购的马板肠、马肝、马心、驴肉、马肉。
经查,裕华区卿家快餐店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24年04月10日,裕华区卿家快餐店购进的这批次马板肠、马肝、马心、驴肉、马肉是从无极县***肉食加工厂电话定购,送货到店里。 我店这批次马板肠购进7.5公斤,每公斤进货价100元,马肝购进4公斤,每公斤进货价48元,马心购进5公斤,每公斤进货价48元,驴肉购进10公斤,驴肉每公斤进货价146元,马肉购进10公斤,马肉每公斤进货价100元,我店该批次马板肠、马肝、马心、驴肉、马肉是2024年04月10日购进后开始在店内零售,马板肠抽检1公斤,每公斤价售196元,共计196元,剩余的6.5公斤在店内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470元。马肝抽检1公斤,每公斤售价为156元,共计156元;剩余的3公斤在店内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624元。马心抽检1公斤,每公斤售价为156元,共计156元;剩余的4公斤在店内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780元。马肉抽检1公斤,每公斤售价为180元,共计180元;剩余的19公斤的马肉和驴肉掺在一起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上述销售违法所得共计64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卿晓莉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用产品网络)抽样编号:DBC024130100001530148ZX、DBC024130100001530149ZX、DBC024130100001530150ZX、DBC024130100001530151ZX、4份,******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CAIQF0024000013002F)、(NO.CAIQF0024000013003F)、(NO.CAIQF0024000013004)、(NO.CAIQF0024000013005F)、4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18日下达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2张,证明其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1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销售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一事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6.裕华区卿家快餐店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和收据,证明裕华区卿家快餐店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的产品。 我局已于2024年04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DY9),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
当事人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列明的从轻或减轻及加重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74元,二、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5月0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