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莉鑫烟酒店发布不实商品信息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裕华莉鑫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7D8L4P2F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门小区34-1-1-04
经营者:栾欢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1**********
联系电话:180*********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门小区34-1-1-04
2024年3月23日,接到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栾欢莉在闲鱼平台发布“专业定制锂电,标价为定金。质保两年,三元锂电池,100公里到300公里,优点:安全,寿命长,重量轻,体积小,容量大,自放电率低,无记忆效应,允许工作温度范围宽,能量密度高,具备高功率承受力,适应性强,绿色环保!缺点:贵!!!!品牌:禾尧”等内容。
经查,栾欢莉(裕华莉鑫烟酒店)主要业务为烟酒销售,其2023年在闲鱼网上注册了用户名为“小夏姐姐”的账户,为了引流在闲鱼网上发布了上述内容,其只销售零号(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的型号为WX-JC-002的锂离子电池,不销售品牌为“禾尧”的电池,也不能定制电池,与其在闲鱼网发布的商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商品信息广告不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裕华莉鑫烟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栾欢莉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3.裕华莉鑫烟酒店提供所售卖产品照片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1张,销售产品检验报告1份,与供货商的转账记录3张,与顾客的销售记录1张,证明其违法事实。
4.提取的裕华莉鑫烟酒店的广告截图,证明其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发布不实商品信息广告案一事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YQ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构成发布商品信息广告不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较轻。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