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57 号
当事人:裕华区马上爱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BLL85B40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39号圣雪良园门脸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321********4051
联系电话:130******69
2024年3月25日,裕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39号圣雪良园门脸102室的裕华区马上爱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部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进行了加装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不符。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并且查看了产品型号:TDT1339-1Z、TDT1339Z、TDT1354Z、TDT1340Z共4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按照型号与蓄电池数量对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信息进行了核查均与合格证上内容不符。是该店员工均私自加装蓄电池部件。这4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各购进1辆,进销货价格 TDT1339-1Z进货价1190元/台,销售价1399元/台、TDT1339Z进货价1280元,销售价1599元/台、TDT1354Z进货价1250元/台,销售价1499元/台、TDT1340Z进货价1160元/台,销售价是1299元/台。这4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均已进行了增加蓄电池属违规售卖电动自行车。这4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均已进行了增加蓄电池属违规售卖电动自行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裕华区马上爱电动车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其经营资格。
2、裕华区马上爱电动车商行经营者袁卫波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个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人身份。
4、产品合格证信息图片,用以证明裕华区马上爱电动车商行所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回答询问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YX3-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51.《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列明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1-22-0024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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