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致很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原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违法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家庄致很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5MA0F636C89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2876
联系电话:137****000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商务公馆***********
2024年5月10日,我局接匿名电话举报,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的石家庄致很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简介单页上写有“该公司是该领域顶级企业”,以及印有国家领导人照片,望我局对该公司予以查处。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1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发现公司简介11张,“该公司是该领域顶级企业”和印有国家领导人照片。于当日上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与其他公司合作时显得其公司比较有实力,遂让其员工利用多年前剩余硬壳纸自行制作公司简介,公司简介上写有“该公司是该领域顶级企业”和印有原国家领导人李克强总理照片等内容,一共制作了50余张,其中40余张发给了前来公司参观的合作伙伴,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余11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石家庄致很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石家庄致很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三张;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广告单页一份;6.当事人陈述书一份。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裕市监罚告【2024】ZF5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帐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