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娜卫生环境脏乱差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E2Y5W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251号老怀特综合市场老市场K4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娜
身份证号码:1301******10074823
2024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251号老怀特综合市场老市场K47号李彦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卫生环境脏乱差。执法人员当日现场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2024年5月10日前改正完毕。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改正。
经查,当事人卫生环境脏乱差的行为,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由于当事人没有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疏忽了整改,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仍未进行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经营者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3.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日和2024年5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给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HDS24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李彦娜卫生环境脏乱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