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当罚〔2024〕JT10号
当事人:石家庄普济中西医结合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8787048680X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聂如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1X
联系电话:186*****923 其他联系方式:无
执法人员:唐立先 执法证号:03011830055
执法人员:张迎永 执法证号:03011830049
接国家局广告监测平台线索移送石裕市监交(2024)SG46号,你(单位)在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þ警告;
¨罚款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29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39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聂如飞 2024 年 7 月 29 日
执法人员: 唐立先 2024年 7月 29 日
张迎永 2024 年7 月 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