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后公示>>行政处罚
裕华曼浩电动车商行经营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09-12  查看次数: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153

 

当事人:裕华曼浩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CP1APM3N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冢新村E区E-6-04号

经营者:陈立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18

联系电话:157*****003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裕华曼浩电动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2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其型号分别为TDT6104和ZTDR9018Z,与产品合格证上图片信息不符。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A153131C28A000000和A133587T08D000000共计2台,执法人员对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信息进行了核查,两辆电动自行车的额定电压与合格证上不符。该店负责人陈立鹏称为了更容易的销售出去,店内员工私自给两台电动车分别加装了一块12V铅酸电池。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负责人陈立鹏当场拆除了两辆电动自行车上加装的12V电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裕华曼浩电动车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其经营资格。    

2、裕华曼浩电动车商行经营者陈立鹏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个人身份。

4、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裕华曼浩电动车商行所销售的两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回答询问情况对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及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销货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

7、拆除加装配置后电动车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经整改。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JT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48.《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较轻:2.涉案产品尚未出售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9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Copyright©2014 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冀ICP备07023826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794号  网站标识码:13010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