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176号
当事人:石家庄聚晨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西京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4年8月26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市监执抽函【2024】3072号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受检单位是石家庄聚晨门业有限公司。2024年8月13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No:JCJD2024006074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2955-2008产品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西京北村村北的石家庄聚晨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核实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在法定日期内未提出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批钢质隔热防火门共生产4樘,用于抽检的2樘已无偿提供给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样1樘、备样1樘),现库存2樘。该批产品销售价格*元/樘,货值金额*元,成本价格*元/樘(防火门由钢板,珍珠岩板填充物,锁具,塑粉外喷涂组成)。该批产品未产生违法所得。2024年9月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理曹庆辉提供了产品生产成本说明、原材料采购票据。
2024年10月1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石裕)市监罚告(2024)CZ 1号《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JCJD20240060740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石家庄聚晨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石家庄聚晨门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成本说明复印件一份、原材料采购票据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价格以及非法经营额。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经营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GB12955-2008产品标准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1,较轻:2涉案产品尚未出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型号违法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4200元;
2、没收GFM-1021-dk5 A1.00(乙级)-1钢质隔热防火门2樘。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