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雅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装化妆品内容物
发布时间:2025-03-07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雅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08MAD70AER43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9号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圣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9号1号楼101
2024年10月28日接到举报人的举报信,举报人称2024年10月3日通过美团订购河北雅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酒店房间,入住后发现该酒店洗浴用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经营地址进行调查,在客房内的卫生间内发现“沐浴露、洗发露、护发素”在墙壁悬挂均无标签标识,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已将酒店所有客房中“沐浴露、洗发露、护发素”的装置拆除,以后经营中向顾客提供独立包装“沐浴露、洗发露”。
经查,该公司所供顾客使用的“沐浴露、洗发露、护发素”是2024年7月3日从河北唯美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各一箱,共购进3箱,共计900元。当事人将购进的“沐浴露、洗发露、护发素”灌装到酒店客房的小瓶内,免费提供给入住客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沐浴露、洗发露、护发素”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产品的检测报告,进行了进货查验台账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雅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及经营资质。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接受询问调查、承认相关经营活动、及经营行为提交证据材料、接收法律文书。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当事人违法的真实情况。
4. 产品进货票及供货方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从河北唯美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情况。
5、当事人整改照片1份,证明其积极整改并已整改完毕。
6、投诉举报信1份及证据材料共10页,证明案件来源。
7、当事人提供检测报告3份,证明产品性能及来源。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裕市监听告〔2025〕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分装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当给与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监督管理局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