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 市监 处罚〔2025〕43号
当事人:裕华区骏艳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E4NMBL3Y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腾飞园小区一层商业门脸2号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20119890227****
联系电话:181311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腾飞园小区一层商业门脸2号门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投诉举报书,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根据投诉举报书到现场检查,发现无任何标识的喷头2个,经现场询问店员***,上述产品无其他外包装。
2025年12月13日15时,裕华区骏艳五金店负责人王艳到裕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了询问调查。
经查投诉人投诉的马宏五金店为裕华区骏艳五金店的门头名称,该店售卖的喷头,均无产品标签,并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资质、产品质检报告以及水效标识。通过询问该店负责人得知,自注册日期2024年11月07日至今,共计购进了5个,并以15元的价格销售出1个,自己使用两个,店里剩余2个。该店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裕华区骏艳五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及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接受询问调查、承认相关经营活动及经营行为提交证据材料、接收法律文书。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其当事人违法的真实情况。
4.涉案产品的照片,证明产品无任何标识。
我局于2024年3月24日依法向裕华区骏艳五金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YD45号],裕华区骏艳五金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该店销售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序号、CWL01-2021产品名称:淋浴器、适用范围: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为4℃—90℃条件下的盥洗室(洗手间、浴室)、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含花洒或花洒组合)。不适用于自带加热装置的淋浴器和恒温淋浴器。依据的水效标准:GB 28378-2019《淋浴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实施时间:2022年7月1日”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店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该店销售无标签标识的花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
2、该店销售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花洒,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之规定。
拟对当事人行为责令改正给予通报、并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